钢铁行业置换产能确定
置换产能按照报备国家项目清单、核准(备案)文件、实际产能、换算产能的顺序依次确定,以实际确定的最小产能为依据。
(一)钢铁行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天津无缝方管”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钢铁行业实施减量置换,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但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省内产能须在省工信委公告的行业现状清单内,产能规模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基础,实际产能小于核准(备案)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水泥行业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不低于1.25,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平板玻璃行业实施等量置换,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
(三)电解铝行业: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或者是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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